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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发出录用通知,可以反悔吗?

日期:2010-7-10 0:00:00    点击数:     来源:山西人才网

王小姐原先在北京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也是老牌的微博网站“饭否”的注册用户。2008年12月,她在微博发出想找一个工作的信息,并列出了自己的简历、期望月薪等。几天后,曾经与王小姐有过联系的天津某家具城总经理助理李先生在其微博上留言,表示家具城决定王小姐,并告知报到日期、时间等,并概括列明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并要求她在一周内前来天津入职。
  满心欢喜的王小姐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就在她准备动身去天津报到的前一天,却意外看到李先生在其微博上再次留言,说要撤销上次关于录用她的微博留言。但是第二天,王小姐仍然按照第一次留言的规定时间到天津这家家具城报到,家具城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李先生称,自己虽在王小姐的微博中向她发出了录用通知,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王小姐同意的承诺,撤销行为应视为有效。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后法院作出判决,家具城赔偿王小姐经济损失 8000元,包括王小姐一个月的工资和往返京津的路费等。
  【点评】
  微博中的留言与QQ、MSN、短信、电子邮件等记录一样,是通过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件、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电子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终端机上的信息,属于视听资料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而确认了微博留言记录等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
  但由于微博留言记录等计算机存储的有关资料,很容易被伪造和改变,从真实性上讲,不如书证和物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尽管微博留言记录等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证据,但是其可信度较低,要能够为法院所采信的直接证据,还必须证明这些电子记录的真实性,并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由于此案中李先生对于其在王小姐的微博留言的真实性并未表示异议,这些信息可为法院所采信。
  在法律上,录用通知(offer)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了要约能不能再撤销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李先生虽于王小姐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因为通知中明确了报道日期,王小姐也已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即本案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家具城不录用王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王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王小姐因此蒙受的经济损失。
  从洽谈新单位到办理退工离职手续,再到与新东家报到,常常需要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劳动者即使收到了录用通知,或者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可能变卦拒绝录用,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未用工就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者仅凭一条微博留言就决定辞职时危险的,因此发生争议,即使新东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未必能够弥补劳动者辞去工作造成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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